勝訴案例

Winning Cases

作者: cjst14566 2025 Feb 3
1.依租賃契約之約定,若承租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現因承租人(房客)A小姐欠繳房屋租金3個月,已經違反租約約定,出租人(房東)C先生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A小姐繳費,但A小姐不予理會,因此C先生再次寄送存證信函通知終止租約,並請A小姐搬離租屋處及繳清積欠的房租,均遭A小姐置之不理,甚至還繼續住在租屋處,C先生遂委任本所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2.法院採取本所律師主張,認為A小姐於契約終止後已無繼續使用居住租屋處的合法權利,自然該從租屋處搬出並返還房屋給A先生,同時應該給付給C先生租賃期間積欠的「租金費用」,以及契約終止後繼續占用租屋處期間所產生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及水電瓦斯等費用,因此判決A小姐應給付C先生18萬多元並應搬出租屋處。
作者: cjst14566 2025 Jan 20
【起訴罪名】: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罪 【判決結果】:無罪 【案件緣由】: 1. 被告A先生等人遭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A先生等人明知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提供商品的內容及價值有不確定性,應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才可經營,而被告A先生等人並未領有相關營業級別證,而在商店中承租、擺設夾娃娃機、增設戳戳樂或刮刮樂等玩法供不特定人消費,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罪等罪名。 2. 法院採納本所律師提出的相關證據及主張,認為A先生等人所承租設置的夾娃娃機未經改裝或增設機關,不會影響消費者操作機台獲取商品,而且機台設有保證夾取金額,物品價值與售價相當,戳戳樂、刮刮樂等玩法屬於贈送品項,並不會影響商品的價值確定性,因此A先生等人未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3. 至於賭博罪部分,法院認為A先生等人額外增設抽獎活動,或以一定數量夾取物換取其他商品的玩法,屬於業者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用以吸引消費者上門的經營策略,難認有違法之情,因此判決A先生等人未違反賭博罪。
作者: cjst14566 2025 Jan 13
【起訴罪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判決結果】:免訴 【案件緣由】: 1. 被告A先生等人遭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A先生等人明知從事多層次傳銷的參加人不可因為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卻仍介紹他人加入而賺取投資報酬,違法進行多層次傳銷,達成吸收資金的目的,涉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非法傳銷。 2.,A先生等人先前已因違法銀行法等罪名遭檢察官起訴(下稱前案),並於前案中獲無罪判決,現本件法院採納本所律師主張,認為前案起訴的犯罪基礎事實與本件均相同,縱然本件檢察官起訴時針對多層次傳銷有略增描述,但因為二案時間、處所等態樣差異不大,因此法院認為前案與本案屬於同一案件,本件檢察官重複起訴,因此諭知免訴。 3. 又雖然本件檢察官主張二者基礎事實不相同,亦非適用相同法律,但法院認為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受起訴認定的事實及法律所拘束,因此,若前案已經判決確定,後案即不可再行重複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作者: cjst14566 2024 Dec 30
1. L先生曾任職於A公司,事後遭A公司資遣,L先生主張A公司違法資遣,認為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並同時請求T公司給付此期間之薪資。 2. 本所律師受A公司委任並查證,L先生曾對同公司的C小姐長期騷擾,經C小姐向A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並由A公司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發現L先生確有對A公司員工騷擾、侮辱等行為,亦有詆毀A公司名譽的情事,L先生之舉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所定情形。 3. 對此,A公司為雙方和諧考量,決定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終止與L先生間的勞動契約,並給付L先生預告期間工資。 4. 法院依據本所律師及A公司提出證據,認為A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合法,L先生請求A公司給付此期間之薪資等費用無理由,予以駁回,因此,法院判決A公司(即我方)勝訴。 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之要件(雇主可不預告):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之要件(雇主可不預告): Ⅰ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Ⅱ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作者: cjst14566 2024 Dec 30
1. W先生及C先生曾任職於T公司,T公司因業務性質變更,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與W先生等二人終止勞動契約,然W先生等二人主張T公司終止契約不合法,認為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並同時請求T公司給付此期間之薪資、提繳退休金等費用。 2. 本所律師受T公司委任,主張T公司因應系統技術變更,導致公司經營業務產生變動,而有調整業務人員之必要,對此,法院依據本所律師提出之證據,並基於企業經營權自主及組織決策自由,認為T公司確實有業務性質變更且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3. 再者,T公司雖有調整此業務之需求及減少人員之必要,但在終止與W先生等二人之勞動契約前,T公司有向預計資遣的勞工召開轉任說明會,積極安排轉任至關係企業中,然而,W先生表示希望以資遣方式離開,C先生則是簽署資遣同意書,對此,法院認為T公司已善盡安置前置義務,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 4. 是此,法院認為T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合法,W先生及C先生與T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因而消滅,W先生等二人請求T公司給付此期間之薪資等費用無理由,予以駁回,因此,法院判決T公司(即我方)勝訴。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之要件: (1)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2)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亦即雇主在資遣勞工前必先盡安置前置義務,必無處可供安置時,最後不得已才可資遣。
作者: cjst14566 2024 Dec 30
1. 委託人L先生委託本所律師訴請A公司給付資遣後所積欠的費用,即預告工資、積欠工資、資遣費、休息日出勤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費用。 2. 本所律師主張勞工的薪資、出勤紀錄該等資料,依勞基法規定應由雇主設置及於法定期限內保管。若勞工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而雇主認為勞工權利不存在時,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亦即雇主要提出證據證明勞工所述並非真實,否則應認為勞工的主張有理由,並獲法院採納。 3. 因本件A公司未能提出L先生的薪資單及出勤記錄,自應依照本所律師主張認L先生的主張為真實,因此,法院判決A公司應給付L先生所積欠之各項工資合計93萬元。
作者: cjst14566 2024 Dec 30
1. A藥局與H機關(我方)間訂有○○服務契約,然而H機關認為A藥局虛偽登載服務對象資料,依契約規定向A藥局追扣費用、處違約金,並終止與A藥局間之契約。A藥局則認為H機關認定違約的方式有疑慮,亦認為終止契約不合法,雙方間契約關係仍存續。 2. 對此,本所律師代表H機關主張,雖然契約已經終止,但是於終止契約後,仍然可以請求「契約存續期間」因違約所生的損害,而且,依據多位證人的陳述(於法庭上具結後之陳述)及訪查紀錄,可認A藥局確實有虛偽不實申報的情形,因此H機關可以依契約約定向A藥局請求虛報費用及違約。最終,法院也採納本所律師主張,駁回A藥局的請求,判決H機關(即我方)勝訴。
作者: cjst14566 2024 Dec 30
1. L先生認為醫院超收自行負擔額,請求H機關(我方)返還超收部分的金額。 2. 然而,本所律師代表H機關主張,L先生申請核退費用已經超過法律規定期限,而且醫院未減免L先生費用與H機關無關,法院亦採納本所律師主張,因此判決H機關(即我方)勝訴,無須返還L先生費用。
作者: cjst14566 2024 Dec 30
1. 原告H先生等人為W先生外甥,W先生死亡前以錄影方式確認遺產處理方式,並表示喪葬費用H先生等人以遺產支付,若有剩餘則由H先生等人均分,然而在辦理遺囑公證前,W先生即過世。 2. 此案爭點在於:W先生過世前分配遺產方式,是否成立「死因贈與契約法律關係」?或僅是「預立遺囑前的法律行為」(遺囑尚未正式生效)? 3. H先生等人主張雖然尚未辦理公證,但在錄影確認遺產處理方式當天即與W先生成立死因贈與契約。然而,法院採納本所律師主張,認為W先生當下的真意僅是對遺囑內容表示意見,H先生等人所為的行為,僅是在協助準備公證遺囑事宜,屬於「預備為遺囑的法律行為」,並不是想與H先生等人成立死因贈與契約,且檢視各種證據,也無法證明W先生與H先生等人有達成死因贈與的合意,因此判決死因贈與關係不存在,我方勝訴。
作者: cjst14566 2024 Dec 30
1. 原告C先生曾於被告A公司任職,經雙方調解後以資遣方式離職,C先生主張A公司於離職後仍留存其手機號碼並多次撥打,造成其精神極大痛苦,A公司應給付損害賠償。 2. 然而,本所律師受A公司委任,並詢問A公司員工及調閱受信通信紀錄報表,發現並無C先生所述A公司撥打騷擾電話紀錄,且檢閱C先生所提證據資料,亦無法證明A公司有撥打C先生手機一事,因此,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A公司(即我方)勝訴。
作者: cjst14566 2024 Dec 30
1. 委託人A小姐為金融從業人員,遭B先生起訴主張,A小姐曾向其保證金融產品之獲利能力致B先生受有損害。 2. 而本所律師團隊依據豐富的金融產業經驗,提出相關證據及主張,認為A小姐在申請書、金融商品簡介等文件中皆有向B先生表示投資金融商品的風險,客戶也有在各式文件中簽名,而且檢視各項證據,A小姐也沒有保證配息率及淨值止跌不漲等語,投資造成的虧損結果也不可以歸責於A小姐,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A小姐勝訴。
作者: cjst14566 2024 Dec 30
1. W先生以林木及房屋等地上物占用國有土地,本所律師代表A機關請求W先生返還占用的土地,並給付占用土地期間的不當得利。 2. 林木部分:經本所律師與W先生及A機關協調後,由W先生簽具放棄林木所有權切結書,並給付自以林木占用土地時起至簽具切結書止,所生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3. 房屋部分:W先生於開庭時承認該筆土地確由其所有的房屋占用,因此,法院判決A機關(即我方)勝訴,W先生需拆除房屋後將土地返還於A機關,並給付占用土地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2024 Nov 28
本所律師代表A機關請求L先生給付占用國有土地的費用,雖然被告L先生主張其繼承他父親的權利,並不是無權占用國有地。然而,法院採取本所律師主張,認為開發土地使用權證明書的效力只能拘束L先生父親,L先生不能主張繼承證明書的權利,而且,證明書並不能直接認為A機關有無償出借土地予B先生父親使用。因此,法院判決L先生需給付A機關占用土地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共計20萬元。
2024 Nov 28
委託人A先生因誤信詐騙集團「紓困補助簡訊」,而提供帳戶資料、手機門號等個人資料,遭詐騙集團用以作為收款帳戶,後遭檢察官起訴,認A先生涉嫌幫助詐欺。然而,法院採納本所律師主張,認為A先生同樣是遭受詐騙集團欺騙而填載個人資訊及驗證碼申辦帳戶之被害人,且並無證據證明A先生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行為,因此判決A先生無罪。
A statue of justice is sitting on a table next to a gavel.
2024 Nov 28
委託人A小姐因不慎誤信詐騙集團「美化帳戶金流」的話術,提供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遭檢察官起訴,認為A小姐與詐騙集團共犯詐欺取財罪,並於一審遭重判1年2個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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