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案件

Non-litigation Law

宏光展法律事務所擁有多年處理非訟案件的豐富經驗與卓越實績,專注於提供全面且專業的法律服務。非訟案件通常涉及的是法律程序中的合規與預防,而非單純的爭訟,我們的團隊熟悉各類非訟事務,從而能夠有效協助企業與個人避免法律風險,實現法律上的保障與計畫。


服務特色

我們的服務範圍涵蓋商業契約的審查與起草、公司治理結構設計、股東協議的訂定、遺產規劃與家族信託設立、跨國投資與交易的法律合規等。宏光展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團隊可協助客戶在未來的商業運營與個人財產管理中,減少潛在的法律爭議與不確定風險,並確保所有流程的合法性。

此外,我們也在勞動法、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法、稅務規劃等領域提供專業的非訟法律服務,幫助客戶在快速變化的法律環境中建立健全的法治基礎。宏光展法律事務所秉持對客戶責任的高度承諾,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能獲得量身定制的非訟法律解決方案,確保法律風險的有效管控與資源的最大化利用。



服務項目


  1. 商業契約審查與起草
    起草、審查與修訂各類商業契約,確保條款合理,避免未來的法律爭議。
  2. 公司治理與內部規章設計
    設計公司治理結構,協助制定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及董事會運作規範,確保內部管理符合法律規定。
  3. 股東協議與股權結構規劃
    提供股東協議的起草與規劃,幫助企業設計合理的股權結構與權利分配,防範股東間的爭議。
  4. 遺產規劃與家族信託設立
    協助個人或家族設立信託、制定遺囑,進行遺產規劃,避免家族爭產,保障資產繼承的順利進行。
  5. 跨國投資與交易法律合規
    提供跨境投資、海外交易的法律合規檢查,協助企業擬定國際交易策略及法律文件。
  6. 企業並購與資本重組
    協助企業進行併購、合併、重組及資本運作,進行合法合規的結構設計與法律安排。
  7. 知識產權註冊與管理
    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註冊、管理與法律保護,避免侵權風險。
  8. 勞動法規範與員工手冊設計
    為企業制定勞動契約、員工手冊及內部規範,確保符合法律要求並規避勞動爭議。
  9. 環境法合規與可持續發展規劃
    協助企業遵守環境法規,制定可持續發展計劃,確保企業運營不違反環保要求。
  10. 稅務規劃與法律合規
    提供稅務籌劃、稅務合規與報稅服務,協助企業合理規劃財務結構,減少稅務風險。
  11. 金融與資本市場合規
    提供企業在金融市場運作中的法律支援,確保符合法規,避免違規風險。
  12. 合規與風險管理咨詢
    協助企業識別風險,設計內部控制流程與合規監控體系,保障企業運營合法性。
  13. 商標與專利訴訟前的調解與協商
    提供知識產權侵權爭議的非訟解決方案,進行調解或協商,避免訴訟。
  14. 企業資產保護與風險控制
    為企業設計資產保護策略,包括資產隔離、風險對沖等,以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
  15. 合同談判與法律協商
    代表客戶進行合同談判與協商,確保商業交易中的條款公正且符合客戶利益。


案件研討

Case Study

作者: cjst14566 2025 Feb 3
1.依租賃契約之約定,若承租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現因承租人(房客)A小姐欠繳房屋租金3個月,已經違反租約約定,出租人(房東)C先生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A小姐繳費,但A小姐不予理會,因此C先生再次寄送存證信函通知終止租約,並請A小姐搬離租屋處及繳清積欠的房租,均遭A小姐置之不理,甚至還繼續住在租屋處,C先生遂委任本所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2.法院採取本所律師主張,認為A小姐於契約終止後已無繼續使用居住租屋處的合法權利,自然該從租屋處搬出並返還房屋給A先生,同時應該給付給C先生租賃期間積欠的「租金費用」,以及契約終止後繼續占用租屋處期間所產生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及水電瓦斯等費用,因此判決A小姐應給付C先生18萬多元並應搬出租屋處。
作者: cjst14566 2025 Jan 20
【起訴罪名】: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罪 【判決結果】:無罪 【案件緣由】: 1. 被告A先生等人遭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A先生等人明知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提供商品的內容及價值有不確定性,應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才可經營,而被告A先生等人並未領有相關營業級別證,而在商店中承租、擺設夾娃娃機、增設戳戳樂或刮刮樂等玩法供不特定人消費,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罪等罪名。 2. 法院採納本所律師提出的相關證據及主張,認為A先生等人所承租設置的夾娃娃機未經改裝或增設機關,不會影響消費者操作機台獲取商品,而且機台設有保證夾取金額,物品價值與售價相當,戳戳樂、刮刮樂等玩法屬於贈送品項,並不會影響商品的價值確定性,因此A先生等人未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3. 至於賭博罪部分,法院認為A先生等人額外增設抽獎活動,或以一定數量夾取物換取其他商品的玩法,屬於業者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用以吸引消費者上門的經營策略,難認有違法之情,因此判決A先生等人未違反賭博罪。
作者: cjst14566 2025 Jan 13
【起訴罪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判決結果】:免訴 【案件緣由】: 1. 被告A先生等人遭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A先生等人明知從事多層次傳銷的參加人不可因為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卻仍介紹他人加入而賺取投資報酬,違法進行多層次傳銷,達成吸收資金的目的,涉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非法傳銷。 2.,A先生等人先前已因違法銀行法等罪名遭檢察官起訴(下稱前案),並於前案中獲無罪判決,現本件法院採納本所律師主張,認為前案起訴的犯罪基礎事實與本件均相同,縱然本件檢察官起訴時針對多層次傳銷有略增描述,但因為二案時間、處所等態樣差異不大,因此法院認為前案與本案屬於同一案件,本件檢察官重複起訴,因此諭知免訴。 3. 又雖然本件檢察官主張二者基礎事實不相同,亦非適用相同法律,但法院認為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受起訴認定的事實及法律所拘束,因此,若前案已經判決確定,後案即不可再行重複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作者: cjst14566 2024 Dec 30
1. L先生曾任職於A公司,事後遭A公司資遣,L先生主張A公司違法資遣,認為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並同時請求T公司給付此期間之薪資。 2. 本所律師受A公司委任並查證,L先生曾對同公司的C小姐長期騷擾,經C小姐向A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並由A公司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發現L先生確有對A公司員工騷擾、侮辱等行為,亦有詆毀A公司名譽的情事,L先生之舉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所定情形。 3. 對此,A公司為雙方和諧考量,決定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終止與L先生間的勞動契約,並給付L先生預告期間工資。 4. 法院依據本所律師及A公司提出證據,認為A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合法,L先生請求A公司給付此期間之薪資等費用無理由,予以駁回,因此,法院判決A公司(即我方)勝訴。 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之要件(雇主可不預告):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之要件(雇主可不預告): Ⅰ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Ⅱ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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