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積欠租金遭終止租約,房東成功命其遷出並給付租金等費用!
2025 Feb 3
房客積欠租金遭終止租約,房東成功命其遷出並給付租金等費用!
【案件類型】:遷讓房屋
【判決結果】:
- 被告(房客)應將門牌號碼為OOOO之房屋騰空返還原告(房東)。
- 被告(房客)應給付OOOO元予原告(房東)。
- 被告(房客)應自民國OOO起至騰空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OOOO元予原告(房東)。
【案件緣由】:
- 依租賃契約之約定,若承租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現因承租人(房客)A小姐欠繳房屋租金3個月,已經違反租約約定,出租人(房東)C先生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A小姐繳費,但A小姐不予理會,因此C先生再次寄送存證信函通知終止租約,並請A小姐搬離租屋處及繳清積欠的房租,均遭A小姐置之不理,甚至還繼續住在租屋處,C先生遂委任本所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 法院採取本所律師主張,認為A小姐於契約終止後已無繼續使用居住租屋處的合法權利,自然該從租屋處搬出並返還房屋給A先生,同時應該給付給C先生租賃期間積欠的「租金費用」,以及契約終止後繼續占用租屋處期間所產生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及水電瓦斯等費用,因此判決A小姐應給付C先生18萬多元並應搬出租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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