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案件

Labor Law

宏光展法律事務所在勞工法領域擁有多年豐富經驗與卓越實績,致力於為企業與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我們熟悉勞動法相關規範,並深刻理解勞資關係中的敏感性與複雜性,能夠針對不同的案件需求提供量身打造的法律解決方案。


服務特色

在勞工案件中,我們服務範圍涵蓋解雇爭議、工資與加班費糾紛、職場性騷擾與歧視問題、職災賠償、勞動契約審閱及修訂、勞工退休金制度諮詢、集體勞資爭議處理等。宏光展也擅長協助企業進行勞動法合規管理,包括勞動契約審查、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制定及員工手冊設計,預防潛在爭議的發生。

此外,我們的團隊在處理大型集體訴訟案件中表現出色,協助企業有效化解勞資矛盾,避免衝突升級。針對跨國企業或海外勞工相關議題,我們亦能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協助處理跨境勞工問題及國際法規遵循。

無論是企業需求還是個人訴求,宏光展始終以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為核心,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並助力客戶在勞資關係中建立和諧穩健的基礎。



服務項目


  1. 勞動契約審查與起草
    提供勞動契約的制定、審查與修訂,確保符合勞動法規與雙方權益保障。
  2. 勞工解雇爭議處理
    協助處理不當解雇、遣散費、賠償及相關爭議,並提供法律救濟方案。
  3. 工資及加班費爭議
    解決與工資、薪酬、加班費及其他勞動報酬相關的糾紛,保障勞工權益。
  4. 職場歧視與性騷擾防治
    協助處理職場性騷擾、歧視案件及提供防範措施,創造公平工作環境。
  5. 職災賠償與勞工保險申請
    提供職災賠償、勞工保險等相關申請程序的法律協助,保障受害勞工利益。
  6.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
    協助勞資雙方進行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及訴訟程序,促成爭端解決。
  7. 勞工退休金及社會保險諮詢
    提供勞工退休金制度、勞保及健保等社會保險事務的法律建議與操作。
  8. 集體勞資爭議處理
    代表企業或勞工處理集體協議、罷工、工會爭議等集體性勞資糾紛。
  9. 勞工薪酬與福利方案設計
    協助企業設計合法的薪酬結構及福利方案,符合勞動法規要求。
  10. 勞動法規合規管理
    協助企業進行勞動法規的合規檢查,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
  11. 外籍勞工法務服務
    提供外籍勞工聘用、工作簽證申請及勞工法規遵循的法律協助。
  12. 勞動爭議的訴訟與法律代理
    代表勞工或企業進行勞動訴訟,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13. 企業重組與勞動問題處理
    協助企業在重組、併購及裁員過程中妥善處理勞工問題,避免法律風險。
  14. 員工福利及休假管理
    提供有關員工福利、休假安排、病假、產假等的法律建議與處理方案。

案件研討

Case Study

作者: cjst14566 2025 Feb 3
1.依租賃契約之約定,若承租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現因承租人(房客)A小姐欠繳房屋租金3個月,已經違反租約約定,出租人(房東)C先生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A小姐繳費,但A小姐不予理會,因此C先生再次寄送存證信函通知終止租約,並請A小姐搬離租屋處及繳清積欠的房租,均遭A小姐置之不理,甚至還繼續住在租屋處,C先生遂委任本所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2.法院採取本所律師主張,認為A小姐於契約終止後已無繼續使用居住租屋處的合法權利,自然該從租屋處搬出並返還房屋給A先生,同時應該給付給C先生租賃期間積欠的「租金費用」,以及契約終止後繼續占用租屋處期間所產生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及水電瓦斯等費用,因此判決A小姐應給付C先生18萬多元並應搬出租屋處。
作者: cjst14566 2025 Jan 20
【起訴罪名】: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罪 【判決結果】:無罪 【案件緣由】: 1. 被告A先生等人遭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A先生等人明知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提供商品的內容及價值有不確定性,應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才可經營,而被告A先生等人並未領有相關營業級別證,而在商店中承租、擺設夾娃娃機、增設戳戳樂或刮刮樂等玩法供不特定人消費,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罪等罪名。 2. 法院採納本所律師提出的相關證據及主張,認為A先生等人所承租設置的夾娃娃機未經改裝或增設機關,不會影響消費者操作機台獲取商品,而且機台設有保證夾取金額,物品價值與售價相當,戳戳樂、刮刮樂等玩法屬於贈送品項,並不會影響商品的價值確定性,因此A先生等人未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3. 至於賭博罪部分,法院認為A先生等人額外增設抽獎活動,或以一定數量夾取物換取其他商品的玩法,屬於業者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用以吸引消費者上門的經營策略,難認有違法之情,因此判決A先生等人未違反賭博罪。
作者: cjst14566 2025 Jan 13
【起訴罪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判決結果】:免訴 【案件緣由】: 1. 被告A先生等人遭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A先生等人明知從事多層次傳銷的參加人不可因為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卻仍介紹他人加入而賺取投資報酬,違法進行多層次傳銷,達成吸收資金的目的,涉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非法傳銷。 2.,A先生等人先前已因違法銀行法等罪名遭檢察官起訴(下稱前案),並於前案中獲無罪判決,現本件法院採納本所律師主張,認為前案起訴的犯罪基礎事實與本件均相同,縱然本件檢察官起訴時針對多層次傳銷有略增描述,但因為二案時間、處所等態樣差異不大,因此法院認為前案與本案屬於同一案件,本件檢察官重複起訴,因此諭知免訴。 3. 又雖然本件檢察官主張二者基礎事實不相同,亦非適用相同法律,但法院認為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受起訴認定的事實及法律所拘束,因此,若前案已經判決確定,後案即不可再行重複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作者: cjst14566 2024 Dec 30
1. L先生曾任職於A公司,事後遭A公司資遣,L先生主張A公司違法資遣,認為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並同時請求T公司給付此期間之薪資。 2. 本所律師受A公司委任並查證,L先生曾對同公司的C小姐長期騷擾,經C小姐向A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並由A公司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發現L先生確有對A公司員工騷擾、侮辱等行為,亦有詆毀A公司名譽的情事,L先生之舉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所定情形。 3. 對此,A公司為雙方和諧考量,決定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終止與L先生間的勞動契約,並給付L先生預告期間工資。 4. 法院依據本所律師及A公司提出證據,認為A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合法,L先生請求A公司給付此期間之薪資等費用無理由,予以駁回,因此,法院判決A公司(即我方)勝訴。 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之要件(雇主可不預告):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之要件(雇主可不預告): Ⅰ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Ⅱ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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