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無權占用土地,成功爭取返還20萬元之不當得利!

2024 Nov 28

勝訴案例分享-民事

對方無權占用土地,成功爭取返還20萬元之不當得利!

國有財產署VSL先生(不當得利)

【案件類型】: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判決結果】:被告需給付不當得利

【案件緣由】:

1. 本所律師代表A機關請求L先生給付占用國有土地的費用,雖然被告L先生主張其繼承他父親的權利,並不是無權占用國有地。

2. 然而,法院採取本所律師主張,認為開發土地使用權證明書的效力只能拘束L先生父親,L先生不能主張繼承證明書的權利,而且,證明書並不能直接認為A機關有無償出借土地予B先生父親使用。因此,法院判決L先生需給付A機關占用土地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共計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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