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判決結果】: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等費用(勝訴)
【案件緣由】:
1. 委託人L先生委託本所律師訴請A公司給付資遣後所積欠的費用,即預告工資、積欠工資、資遣費、休息日出勤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費用。
2. 本所律師主張勞工的薪資、出勤紀錄該等資料,依勞基法規定應由雇主設置及於法定期限內保管。若勞工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而雇主認為勞工權利不存在時,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亦即雇主要提出證據證明勞工所述並非真實,否則應認為勞工的主張有理由,並獲法院採納。
3. 因本件A公司未能提出L先生的薪資單及出勤記錄,自應依照本所律師主張認L先生的主張為真實,因此,法院判決A公司應給付L先生所積欠之各項工資合計9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