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
【判決結果】:一審原告敗訴,二審仍遭駁回(我方勝訴)
【案件緣由】:
1. 原告H先生等人為W先生外甥,W先生死亡前以錄影方式確認遺產處理方式,並表示喪葬費用H先生等人以遺產支付,若有剩餘則由H先生等人均分,然而在辦理遺囑公證前,W先生即過世。
2. 此案爭點在於:W先生過世前分配遺產方式,是否成立「死因贈與契約法律關係」?或僅是「預立遺囑前的法律行為」(遺囑尚未正式生效)?
3. H先生等人主張雖然尚未辦理公證,但在錄影確認遺產處理方式當天即與W先生成立死因贈與契約。然而,法院採納本所律師主張,認為W先生當下的真意僅是對遺囑內容表示意見,H先生等人所為的行為,僅是在協助準備公證遺囑事宜,屬於「預備為遺囑的法律行為」,並不是想與H先生等人成立死因贈與契約,且檢視各種證據,也無法證明W先生與H先生等人有達成死因贈與的合意,因此判決死因贈與關係不存在,我方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