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拆屋還地
【判決結果】:被告需拆除房屋返還土地並給付不當得利
【案件緣由】:
1. W先生以林木及房屋等地上物占用國有土地,本所律師代表A機關請求W先生返還占用的土地,並給付占用土地期間的不當得利。
2. 林木部分:經本所律師與W先生及A機關協調後,由W先生簽具放棄林木所有權切結書,並給付自以林木占用土地時起至簽具切結書止,所生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3. 房屋部分:W先生於開庭時承認該筆土地確由其所有的房屋占用,因此,法院判決A機關(即我方)勝訴,W先生需拆除房屋後將土地返還於A機關,並給付占用土地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