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型】: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勝訴)
【案件緣由】:
1. A藥局與H機關(我方)間訂有○○服務契約,然而H機關認為A藥局虛偽登載服務對象資料,依契約規定向A藥局追扣費用、處違約金,並終止與A藥局間之契約。A藥局則認為H機關認定違約的方式有疑慮,亦認為終止契約不合法,雙方間契約關係仍存續。
2. 對此,本所律師代表H機關主張,雖然契約已經終止,但是於終止契約後,仍然可以請求「契約存續期間」因違約所生的損害,而且,依據多位證人的陳述(於法庭上具結後之陳述)及訪查紀錄,可認A藥局確實有虛偽不實申報的情形,因此H機關可以依契約約定向A藥局請求虛報費用及違約。最終,法院也採納本所律師主張,駁回A藥局的請求,判決H機關(即我方)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