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3月13日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

2025 Mar 28

 行政院於3月13日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

💡修法重點


一、 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超過債務人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三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 要保人為債務人的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解約金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三、 增訂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的法律授權依據,授權由主管機關針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訂定辦法,並增列違反此規定之罰則。


四、 為非我國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如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的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將排除於刑事處罰範圍(不罰)。


五、 配合洗錢防制法第3條對重大犯罪定義之修正,刪除現行保險法有關洗錢防制法所定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的規定。(刪除第168-7條)


六、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依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下列具有保險利益的特定人可行使介入權成為新要保人:

1.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2. 要保人具名指定的受益人

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

*須於三個月內行使,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什麼是介入權?

由具有保險利益的特定人,在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程序後,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代為清償受執行保險契約解約金額度內之債務,並成為新要保人。     -->此項權利可避免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保險保障權益受損


💡貼心提醒

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後,該草案還須等待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法案才會開始施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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