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陸人繼承台灣財產(中)-法定繼承人與代位繼承關係
2025 Mar 28
關於大陸人繼承台灣財產(中)-法定繼承人與代位繼承關係
三、 法定繼承人
➜台灣地區: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大陸地區:
第一順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 代位繼承
➜台灣地區:民法第1140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台灣代位繼承僅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適用
------拋棄繼承無法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
Q:直系血親卑親屬是什麼?
A:與自己有直系血緣關係,且輩分低於自己的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大陸地區:民法典第1128條第1項、第2項: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大陸代位繼承第一順位(子女)及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皆可適用
------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早逝→該兄弟姊妹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外甥/姪子)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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