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陸人繼承台灣財產(下)-應繼分與特留 分知多少?
關於大陸人繼承台灣財產(下)-應繼分與特留分知多少?
五、 配偶應繼分(應該繼承的份額)
➜台灣地區:⭐民法第1144條(摘錄簡化):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三、與第四順序(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四、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大陸地區:
⭐民法典第1130條第1項: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民法典第1129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大陸地區:若死者的子女早逝,而死者的子女配偶(兒媳/女婿)對死者善盡主要贍養義務,亦可作為第一順位之繼承
人。(台灣地區無此規定,兒媳/女婿並無繼承權)
六、 特留分(法律規定應保留給各個繼承人的遺產最低比例)
➜台灣地區:
⭐民法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台灣:雖然可以透過遺囑自由決定死後的財產分配,但仍須遵循「特留分」的法律規定,法律強制保留一部分遺產給法定繼承人。
💡但即使遺囑對於財產分配,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遺囑並不會因此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
➜大陸地區:⭐民法典第1130條第2項: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大陸:無特留分制度,可以以遺囑決定一切遺產,排除某法定繼承人繼承。
*但有「必要分制度」:若遺囑生效時該法定繼承人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經濟來源時,分配遺產應當為該法定繼承人留下必要遺產,剩餘部分才可參照遺囑分配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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