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之撰寫及後續效力

2024 Dec 8

支付命令之撰寫及後續效力


當債權人(把錢借出去的人)想向債務人(借錢的人)追討欠款時,債權人可提出雙方借貸關係之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透過支付命令程序向債務人追討欠款。


【相關法規】
  •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聲請及撰寫支付命令時須注意】
  1. 確定債務人身份:於書狀中寫明債務人的姓名、住所地(主營業所)。
  2. 列明債務內容:明確指出欠款的原因事實、標的(含金額、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等)及法律依據。
  3. 提供證明文件:附上相關的借據或契約作為證明文件(有LINE對話紀錄等也可提供給法院)。
  4. 向法院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無論請求金額之多寡,支付命令聲請費均為新台幣500元。
  5. 管轄法院(向哪個法院聲請):債務人住所地(主營業所)所在之法院,當債務人有數人且住所地(主營業所)管轄法院不同時,可擇其中一法院聲請。
  6. 提供聲請狀繕本:向法院遞交支付命令聲請狀時,須視管轄法院規定份數提供書狀繕本(即書狀影本),繕本可不附證物。
  7. 支付命令不可公示送達:若債務人居於外國,或無法合法送達時,不得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故若於聲請前發現債務人居於國外,或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時,可改提起民事訴訟追討欠款。
 
【支付命令之送達及效力】
   法院於收受支付命令聲請狀後,會依職權准許核發支付命令或駁回之。


  • 支付命令核發後須注意是否送達及債務人是否異議,可分為以下三情形:
  1. 支付命令未送達失效: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若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2. 債務人未異議: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債務人於20日內未合法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3. 債務人異議: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債務人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債務人異議範圍失效,並視為債權人起訴,債權人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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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jst14566 2025 Feb 3
1.依租賃契約之約定,若承租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現因承租人(房客)A小姐欠繳房屋租金3個月,已經違反租約約定,出租人(房東)C先生先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A小姐繳費,但A小姐不予理會,因此C先生再次寄送存證信函通知終止租約,並請A小姐搬離租屋處及繳清積欠的房租,均遭A小姐置之不理,甚至還繼續住在租屋處,C先生遂委任本所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2.法院採取本所律師主張,認為A小姐於契約終止後已無繼續使用居住租屋處的合法權利,自然該從租屋處搬出並返還房屋給A先生,同時應該給付給C先生租賃期間積欠的「租金費用」,以及契約終止後繼續占用租屋處期間所產生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及水電瓦斯等費用,因此判決A小姐應給付C先生18萬多元並應搬出租屋處。
作者: cjst14566 2025 Jan 20
【起訴罪名】: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罪 【判決結果】:無罪 【案件緣由】: 1. 被告A先生等人遭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A先生等人明知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提供商品的內容及價值有不確定性,應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才可經營,而被告A先生等人並未領有相關營業級別證,而在商店中承租、擺設夾娃娃機、增設戳戳樂或刮刮樂等玩法供不特定人消費,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罪等罪名。 2. 法院採納本所律師提出的相關證據及主張,認為A先生等人所承租設置的夾娃娃機未經改裝或增設機關,不會影響消費者操作機台獲取商品,而且機台設有保證夾取金額,物品價值與售價相當,戳戳樂、刮刮樂等玩法屬於贈送品項,並不會影響商品的價值確定性,因此A先生等人未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3. 至於賭博罪部分,法院認為A先生等人額外增設抽獎活動,或以一定數量夾取物換取其他商品的玩法,屬於業者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用以吸引消費者上門的經營策略,難認有違法之情,因此判決A先生等人未違反賭博罪。
作者: cjst14566 2025 Jan 13
【起訴罪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判決結果】:免訴 【案件緣由】: 1. 被告A先生等人遭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A先生等人明知從事多層次傳銷的參加人不可因為介紹他人加入而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卻仍介紹他人加入而賺取投資報酬,違法進行多層次傳銷,達成吸收資金的目的,涉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非法傳銷。 2.,A先生等人先前已因違法銀行法等罪名遭檢察官起訴(下稱前案),並於前案中獲無罪判決,現本件法院採納本所律師主張,認為前案起訴的犯罪基礎事實與本件均相同,縱然本件檢察官起訴時針對多層次傳銷有略增描述,但因為二案時間、處所等態樣差異不大,因此法院認為前案與本案屬於同一案件,本件檢察官重複起訴,因此諭知免訴。 3. 又雖然本件檢察官主張二者基礎事實不相同,亦非適用相同法律,但法院認為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受起訴認定的事實及法律所拘束,因此,若前案已經判決確定,後案即不可再行重複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作者: cjst14566 2024 Dec 30
1. L先生曾任職於A公司,事後遭A公司資遣,L先生主張A公司違法資遣,認為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並同時請求T公司給付此期間之薪資。 2. 本所律師受A公司委任並查證,L先生曾對同公司的C小姐長期騷擾,經C小姐向A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並由A公司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發現L先生確有對A公司員工騷擾、侮辱等行為,亦有詆毀A公司名譽的情事,L先生之舉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所定情形。 3. 對此,A公司為雙方和諧考量,決定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終止與L先生間的勞動契約,並給付L先生預告期間工資。 4. 法院依據本所律師及A公司提出證據,認為A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合法,L先生請求A公司給付此期間之薪資等費用無理由,予以駁回,因此,法院判決A公司(即我方)勝訴。 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之要件(雇主可不預告):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之要件(雇主可不預告): Ⅰ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Ⅱ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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